鲁源资讯|国家文物局连发两个通知:做好保护利用和消防安全工作!

发布时间: 2020/5/27 10:21:13   |   网络责任编辑:www.sdlyad.com   |   人气:

近日,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冬春文物火灾防控和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巩固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文物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特别是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又讯,日前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系统总结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举一反三,特别是结合申报工作暴露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要切实加强文物核心价值研究,有效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科学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合理安排日常保养维护和巡查检查,有序推进文物保护修缮,不断完善安全防护和消防防雷设施设备,以保障文物安全。

 

要进一步扩大文物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社会力量介入,不断推动文物合理开放利用,发挥社会效益,为坚定文化自信,凝聚民族精神力量作出应有的贡献。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关于加强冬春文物火灾防控和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办督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消防救援总队: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部署,巩固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文物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特别是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已将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单位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冬春火灾防控的重要内容。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高度重视,推动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规制度,按照国家文物局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管理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督促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档案,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细化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特别是要针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组织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研究采取火灾防控措施,并将其纳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重点内容,增强火灾预警防控能力,提升文物建筑本质安全水平。

 

二、检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将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重点范围,督促管理使用单位按照“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

 

要全面梳理文博系统消防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开展一次联合检查,重点整治火源管理不善、电气故障、燃香烧纸和施工现场违规动火等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保障,并制定整改期间的有效防范措施。

 

三、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有条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装备器材,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督促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训练演练,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调研,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加强与文物保护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快速出动、有效处置。

 

四、加强针对性宣传教育。

各地文物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近期国内外发生的文物建筑火灾教训,集中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挂图,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文物消防安全知识,引导群众了解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提升公众火灾防范意识。

 

要指导文物、博物馆单位尤其是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懂得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能力。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19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9〕22号),核定公布了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62处,另有50处项目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务实举措,对于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构建完善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民族凝聚力,坚定文化自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保护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本辖区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大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出台专项保护措施,建立本辖区内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机制,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并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本省“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

 

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属地责任,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加强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保障责任落实落地。未设置专门机构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推进基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立即启动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基础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保护界碑界桩,更新完善记录档案,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由其他行业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应依法确定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保障护责任和义务,保障文物安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划定公布,并连同相关管理规定一同纳入本省及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成果连同记录档案应报我局备案。

 

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管理措施以及相应的险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文物保存现状,发现、记录、上报和妥善处理病害险情。日常保护管理措施应包括考古调查、文物勘察测绘、文献资料搜集、价值阐释研究、保养维护、巡查检查、动态监测、安防消防防雷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必要的数字化平台建设等。属于大型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墓葬群、建筑群落、旧址群落以及面临较大建设压力,保护管理难度较大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在进一步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专项文物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在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规定,明保障护原则、措施和目标等。

 

三、加强科学保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现状及风险评估,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性工程干预措施。确有本体安全风险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抢险保护措施;确需进行保护性工程干预的,应将本体修缮、安全防护(含消防防雷)等纳入工作计划,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以保障文物安全。鼓励文物管理机构和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发适用于文物保护,尤其是文物防腐防虫、消防防雷和安全防盗的科学技术、设施装备和应用型工具、材料,健全项目全流程管理和资料档案建设,提升文物保护项目的科技水平。

 

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统筹安排周边区域空间功能和用地安排,科学调整产业布局和建设项目,完善基本建设考古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试点。涉及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报建审批手续。

 

四、保障文物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把保障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落实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地方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针对发现问题列出整改措施和责任清单,细化清单管理,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保障整改到位。加强文物安全事故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和值班值守,加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和维护保养,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筑牢文物安全防范底线。

 

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督促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对不依法履职、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合理利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文物活化利用,充分发挥文物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让文物活起来。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施策,对以革命文物为主体的近现代重要史迹,要与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百姓致富相结合,与爱国主义教育、干部党性教育相结合,做好价值诠释与展示;对古建筑及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要与城市品质提升、乡村特色保留相结合,鼓励有效利用,以用促保;对古遗址古墓葬,要与当地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相结合,鼓励发展与保护展示相容的特色产业,积极培育具有开放利用前景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站、考古遗址公园和城市绿地。

 

进一步发挥产权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文物系统所有的,要主动谋划对策,加大开放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管理和利用,推动共管共享;对其他行业所有的,要主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推动科学使用、合理利用,尽量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对私人所有的,要明晰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必要的可制定负面清单,支持开展活化利用。

 

六、传播文物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为契机,尤其是革命文物,要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角度、渠道和方式,宣扬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文物的价值和在当下的社会意义,宣讲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正确的文物保护利用理念,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文化旅游部门沟通联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研学教育、党政干部教育基地,发挥文物在开展宣传教育方面的独特作用,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民族凝聚力,坚定文化自信。

 

结合宣传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落实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有计划的开展公众教育,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热爱文物、保护文物的意识和自觉,为文物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系统总结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举一反三,特别是结合申报工作暴露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要切实加强文物核心价值研究,有效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科学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合理安排日常保养维护和巡查检查,有序推进文物保护修缮,不断完善安全防护和消防防雷设施设备,以保障文物安全。要进一步扩大文物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社会力量介入,不断推动文物合理开放利用,发挥社会效益,为坚定文化自信,凝聚民族精神力量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19日